校长涉嫌殴打逼迫女生写性行为检讨,别以管早恋之名伤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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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熊丙奇 浏览:451次 时间:2020-12-18
山西吕梁临县某寄宿制中学,13岁初中女生小娟(化名)被宿管阿姨叫到校长办公室谈话。小娟进去后,迎来的却是一顿劈头盖脸的打骂。这是因为当晚该学校有男生跑到女生宿舍,小娟被校长认定与男生发生了关系,于是校长对小娟进行一系列的打骂。据小娟描述,自己被校长掐脖子、打耳光、拽头发、被铁棍打,小娟身上许多地方都留下了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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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娟否认了自己与男生发生关系,但只要不承认校长就打她,最终小娟承认了。之后,校长逼迫小娟写一份检查,里面写了小娟与男同学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经过,内容不堪入目。随后,小娟的哥哥多次带她去医院检查,结果均显示处女膜完整。对此,涉事校长表示该事件由当地派出所和教育局受理,其他不愿多说。吕梁市临县副县长赵如宁表示,正在全方位调查该事件。
首先必须明确,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当事校长殴打女生,都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如果造成轻伤的后果,要依法追究当事校长涉嫌故意伤害的刑责。而且,校长强迫学生写这样内容不堪入目的检讨,也涉嫌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这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如果调查查证学生所述属实,当地教育部门要撤销涉事校长的职务,以及教师资格。因此,当地由派出所和教育局进行全方位调查是适当的,应该以严肃的调查、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回应公众的关切。
由于发现有男生进入女生宿舍,就迫使学生承认有性行为,写检讨,校长的教育、处理方式极为简单粗暴。把男生进女生宿舍,就认定为早恋,进而想到发生性关系,采取体罚“逼供”的方式,要求13岁的女生写下交待发生性行为过程的检讨书,不得不说,这名校长的“想象”太丰富,内心也太丑陋。如果这份检讨书,是校长口述让女生写下,这是对学生的严重侮辱和伤害。这样的教师是不配为人之师的。
哪怕学生真发生了性行为,校长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该想到的是对涉事学生的保护,而非体罚、羞辱。根据我国《刑法》,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果和女生发生性关系的男生,已满14周岁,应依法追究男生的刑责。学校校长如果“掌握”了女生和男生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应该马上联系女生的家长(监护人),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此案,并保护好女生的隐私,做好对学生的身体保护和心理疏导。
可校长并没有这么做,而是让女生写下检讨。媒体也没有提及校长找男生进一步调查,确认是否发生过性关系。这样的处理,不是很奇怪吗?当然,也有人支持学校校长对早恋的学生严格管教,可是,如果学校严加管教的出发点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怎么会对男生和13岁女生发生性关系涉嫌违法犯罪不加处理,而是殴打女生,让女生写检讨呢?校长的满脑子里,是不是就是女生行为不检点?把女生视为“荡妇”?
当前,对学生的早恋,有的学校反应过敏,把其视作洪水猛兽,抓典型严惩被怀疑有早恋行为的学生,甚至把男女同学的正常交往也归为早恋,并往往采取带有羞辱意味的管教方式对学生。这种管教是适得其反的,既不尊重学生隐私,也会扭曲学生的人格发展。学校更应该做的是加强对学生的情感教育、性教育。教育学生处理好青春期间和异性的交往,学会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