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脑出血身亡,儿子理赔被拒,保险公司:赔不了,依法解除合同

    来源:币圈社区 浏览:368次 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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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本质是什么?它是一种保障,也是一种精神支柱,保险实际上也是一种能力,它是管理风险的,现在社会意外事件、各种重大疾病时常发生,人们无法避免,也无法预测,因此人们需要购买保险,也是人之常情。

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出险,保险公司更希望消费者不出险,因为这样才可以降低赔付率,但是反而言之,如果消费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不可能轻易的给客户理赔,尤其是重疾的保险,健康告知始终是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今天的案件亦是如此,让我们来看一下吧!

母亲脑出血身亡,儿子理赔被拒,保险公司:赔不了,依法解除合同

在2017年11月份,谢某(化名)在保险业务员的多次推荐下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是谢某,受益人是谢某的儿子吴某(化名),总保额为3万元。

在2019年12月份,谢某身体突发不适,家人便带其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最终谢某被确诊为脑出血,在入院第二天便因抢救无效身亡。

吴某在处理完母亲的后事之后,便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一番调查之后,表示谢某在投保之前就患有疾病,并未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理赔。

吴某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3万元。

从上述案件来看,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了2年,根据两年不可辩的说法,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占有极大的优势的,那么结局究竟会怎么样呢?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被保险人谢某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其在投保之前就曾患有高血压三级,Ⅱ型糖尿病等疾病,可在谢某投保的时候均未告知给我公司,这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承保决定,因此我公司要依法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不能承担该事故的保险责任。

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保险公司在知道案件的事由起,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的拒赔时间是2020年1月16日,在2020年4月14日于法庭上口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未提交任何的解除合同的资料,依据《保险法》的第十六条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公司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其合同解除权自行消灭。

保险公司未在有效期限内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保险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依据《保险法》的第十六条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吴某3万元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指的是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以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即使投保人没有如实进行健康告知,只要合同生效期超过两年,保险公司都不能再追究,即使这样投保人都不能以此当做“挡箭牌”,要如实告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没有该项条款,当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一旦投保人发现其有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即使是生效长达十年的保单,依然可以拒绝赔付,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无法得到预期的保障,长此以往,也会导致保险公司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其生存和发展。

因此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是基于维护保险人和消费者双方利益来制定的,因为这个时间给予了保险公司及时补救的权利,也同时给予消费者能够享受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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